请问如果结婚三个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关于结婚三个月离婚 财产如何分配)

2023-05-02 情感 By:饮惑

1.如果结婚三个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协议分割 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双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财产。

二、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如果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只要具备法定情形,当事人均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被隐匿或者转移的,可直接请求分割财产;共同财产被变卖,如果变卖行为有效则只能请求分割变卖所得价金,若变卖行为无效,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被毁损的仅能请求支付赔偿金、伪造债务的,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四、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一: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能协商处理的,按协议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三: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如果结婚三个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解答,结婚只有三个月相对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可能不大,但是如个人双方出资购房、购车等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2.关于结婚三个月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结婚才三个月想离婚,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婚后共有财产,对于登记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两人离婚只能分割属于两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他人不能分割属于夫妻俩合法拥有的财产。对于财产分割分配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对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有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结婚才三个月性格不合想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

(一)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和首要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具体而言: 1、工资、奖金: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形式,因此立法将其提出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也应包括在内。

2、生产、经营收益: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除办厂、设立公司、建立企业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与他人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但凡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多应作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力,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他人财产,只要被继承人、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全部都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立法角度讲,该条属于概括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涵盖《婚姻法》第十七条未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滥用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基此,《婚姻法》和《解释二》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有在该范围的财产,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

(二)、在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同时,还应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以助于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财产共有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对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凡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以前,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属原所有人个人所有,不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由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性质的财产,它是以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的,应属于受害人个人专有,而且何况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受害一方将来的生活基本保障,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属于夫妻一方受到伤害后,已由夫妻财产中先行支付的医药费用,在经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的医药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理解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今后继续治疗的医药费或一方自已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医药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是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四)款的限制。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生活用品应指日常生活起居所需的物品。

一方专用是指夫妻一方满足个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也包括因身体所需的由个人使用的价值不大的物品。如化妆品、衣物、提包等。

但对一此虽是专用用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贵重手表等不应一概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仍是对法律难于列举的财产类别的概括性规定。

(6)夫妻双方约定的属于各自的财产,也应列入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子女财产:即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应属于子女专有,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夫妻在结婚后有可能与男方(女方)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就会产生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产生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如产生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分家析产,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夫妻再分割。 据此,离婚时夫妻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

4.关于财产的问题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就你的问题而言,结婚三个月,仅从结婚时男方拿出五万元,女方拿出二万元看,如果双方对该出资没有异议,可视为各自的婚前财产,按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原则分割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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