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结婚证的婚姻有了孩子财产怎样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5条的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行之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依照您的叙述,您们以夫妻名义在1起共同生活的起始时间是1994年2月1日以后,瑞然有了孩子,您们之间的关系也构不成事实婚姻,不是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在这类情况下,您们之间分手不触及办理离婚证,也不触及财产分割问题。
但是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费问题必须协商好。《婚姻法》明确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轻视”。
虽然您与男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您与男方所生的孩子受法律保护。由于您们虽然不是夫妻,但您们永久是孩子的父亲和母亲,抚养教育孩子长大成人,是法律赋予您们双方的、不容推辞的义务。
如果双方就孩子的监护权、抚养费问题达不成协议,只能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2. 没有结婚证有三个孩子了离婚财产怎样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因此,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的,按以上规定处理。